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11.13  |   浏览次数: 4193

闽人社文2018〕266号

各设区市人社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大就业扶贫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提高劳务组织化程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46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政〔201738 )精神,为进一步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创业,现就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助对象

以下三类对象,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毕业5年内是指申请人毕业证书记录的签发日期距提交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材料的时间不超过5周年。

(二)就业困难人员。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照享受就业困难人员政策的农村三类人员,以及《福建省人社厅 财政厅关于推进精准就业扶贫六条措施的通知》(闽人社文〔2016225号)规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

(三)返乡农民工。主要指离开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外出务工或经商,近3年内返回户籍所在地县(市、区)的农民。

二、补助基本条件

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须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首次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并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所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下同)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

(二)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店兼职经营人员,不能享受一次性创业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办理了就业登记的;用人单位正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

三、补助标准

一次性创业补贴标准分为两个档次,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申请人可选择其中一项进行申领,不得重复享受:

(一)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合作社、网店等符合上述条件,且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的,给予不超过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二)申请人及所创办企业符合上述条件,且企业带动就业人数5人及以上的(含创业者本人,以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人数为准),给予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相关要求

(一)各地人社和财政部门要按照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明确申报材料、申领程序、监督检查、绩效管理、责任追究等具体要求。

(二)各地要建立和完善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台账,有效甄别申报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骗取补贴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人社部门应于每年6月底、12月底上报本地半年、全年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统计数据。

联系方式:

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  0591-87553775

省劳动就业服务局  0591-87677593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  0591-87097537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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