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8.05.29  |   浏览次数: 4431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2018年,福建省内普通高校毕业生和省外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总数约27.94万人,就业结构性矛盾依然突出,就业任务十分繁重。各地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就业优先战略和积极就业政策,坚持把高校毕业生就业摆在就业工作首位,促进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创业,努力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局势稳定。现就做好今年我省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通知如下: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服务乡村振兴战略

  (一)鼓励面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鼓励各地积极投资开发公益性岗位,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按规定给予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加大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服务的力度,创造更多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等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岗位。各地要围绕打赢脱贫攻坚战和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积极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成长计划。面向以各种形式在基层服务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能力素质培育、岗位锻炼成才、职业发展支持、成长环境营造、服务体系建设和后备人才选拔等基层成长计划,为基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持,实现基层发展和人才成长的融合互动。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民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发挥基层服务项目示范引领作用。统筹实施高校毕业生基层服务项目,招募派遣指标继续向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倾斜。实施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能力提升专项行动,每年组织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脱产培训。有条件的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除招聘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外,用于招聘基层服务项目服务期满毕业生比例不低于30%。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社厅、财政厅、民政厅、团省委,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二、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行动

  (四)加强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各高校要以深化课程、师资等重点领域改革为主线,深入推进创新创业教育与专业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紧密结合,深层次融入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积极开展创新创业竞赛、培训、实训活动,加强大学生创新创业基地(园区)建设,着力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造能力。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各高校

  (五)完善创新创业优惠政策。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落实工商登记、税费减免、创业担保贷款等各项优惠政策,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财政支持力度。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发放一次性创业补贴。继续遴选一批大中专毕业生创业省级资助项目和大学生创新创业优秀项目,给予创业启动资金扶持。支持建设一批省级创业孵化基地,对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予以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财政厅、人社厅、教育厅,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六)强化创新创业服务保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创业导师队伍(组织)的规范统一管理,为创业毕业生提供“传、帮、带”服务。鼓励组建各类高校毕业生创业联盟,进一步促进创业毕业生与创业资源有效对接。积极落实各项培训扶持政策,提升初创经营者素质。发挥好现有创新创业天使基金、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功能作用,为创业毕业生提供股权投资、融资担保等服务。进一步加强创业服务体系建设,强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创业服务功能,运用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引导市场化、专业化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创业服务。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科技厅、台办、团省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七)开展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办好第四届中国“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综合运用资金扶持、现场招商等措施,做好大赛获奖项目对接,引导优秀项目落地我省。组织开展“中国创翼”“创青春”“挑战杯”等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展示推介创业项目,选树创业典型,搭建创业项目与政策、资金、技术、市场对接平台,形成鼓励支持毕业生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发改委、科技厅、财政厅、人社厅、经信委、团省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启航计划

  (八)发挥就业“红娘”作用。各地要以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就业和社会保障平台从业人员和创业导师为主体,建立就业“红娘”队伍,结对帮扶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等,帮助其尽快就业、实现脱贫。将开展就业“红娘”结对帮扶,纳入各地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范围。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开展结对帮扶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给予适当奖补。对人力资源企业等社会机构开展相关服务的,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对非公职人员结对帮扶促进困难毕业生成功就业的,可给予一次性就业“红娘”补贴。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九)加大就业见习帮扶力度。持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计划,见习对象调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引导吸纳困难毕业生就业。落实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引导用人单位吸纳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一)支持以灵活方式就业。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不超过其实际缴费2/3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二)开展能力提升服务。鼓励和引导大中专院校、职业培训机构等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探索建立开放型云培训平台,为有培训意愿的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免费就业创业培训。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四、开展全方位公共就业服务

  (十三)促进毕业生多渠道就业。各地、各高校要围绕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主动对接“十三五”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向电子信息制造业、石化产业和机械装备业三大主导产业输送毕业生。深入挖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和实体经济深度融合创造的就业机会,在共享经济、现代供应链、人力资本服务等领域拓展就业新空间。落实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社保补贴、培训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降税减负等优惠政策,发挥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经信委、商务厅、国税局、地税局,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四)优化就业精准服务。省级人社、教育部门要建立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直报等制度,并与农业、民政、残联等部门互联共享毕业生信息,为开展就业精准服务奠定基础。各高校要组织开展就业信息调查登记,建立毕业生求职意愿信息数据库。推广“互联网+就业创业服务”模式,实现岗位需求信息省级集中,促进供需精准匹配。组织参加全国中小企业网上百日招聘等活动,落实好毕业生公益性专场招聘会资助计划,组织开展就业服务月等专项服务活动,搭建供需见面平台。各高校要将就业指导课程与学科专业相融合,探索慕课等新型课程形式,为大学生职业发展提供个性化服务。继续开展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和就业援藏工作。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农业厅、民政厅、经信委、残联,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五)做好大学生征兵工作。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与兵役机关协调配合,共同组织咨询周、宣传月等活动,面向毕业生、在校生及新生等群体开展宣传动员。加强高校征兵机构建设,及早部署开展大学生预征工作,提高预征对象上站率,优先批准大学毕业生入伍,确保大学生征集数量和质量稳步提升。落实学费资助、复学升学、就业创业等优惠政策,为参军入伍大学生提供切实保障。

  责任单位:省征兵办、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民政厅、公安厅,各高校

  五、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十六)强化组织保障。省、市两级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要完善沟通协调机制,加强信息共享,增强政策合力,共同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各地要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绩效考核办法,提高财政经费使用绩效,加强工作队伍建设,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一把手”工程,完善就业部门牵头,学工、招生、教学、创业等部门参与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切实做到就业创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财政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七)规范工作管理。各地、各高校要认真落实就业情况统计和监测责任制,确保就业数据真实准确。要密切关注就业形势变化,加强分析研判和舆情监控,增强工作主动性和预见性。要完善就业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开展毕业生就业创业与职业发展状况跟踪调查,推动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经费拨款、院校设置、专业调整的联动机制。要加强对招聘活动的规范管理,严禁发布带有歧视性内容的招聘信息,严密防范“培训贷”、求职陷阱、传销等不法行为,积极推动建立入职定点体检和结果互认机制,切实维护毕业生就业权益。

  责任单位:省教育厅、人社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八)加强督查调研。各地、各高校要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落实情况定期自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加强工作研究,调整政策措施。省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完善经常性联合督导调研机制,建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情况专项督查、重点调研、定期调度、通报问责等工作制度,确保政策落地。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财政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十九)开展宣传引导。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进行全面梳理,集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宣传推介活动,充分运用各种媒体,宣传解读国家和我省促进就业创业的政策措施,帮助毕业生熟悉和用好政策。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积极开展正面宣传,引导广大毕业生树立科学的就业观和成才观,积极主动就业创业,自觉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实现人生价值。

  责任单位:省人社厅、教育厅,各高校,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

  2018年5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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