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层就业
1.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统一招募约600名高校毕业生,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帮扶乡村振兴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及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一次性安家费补贴,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资助。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等期满就业优惠政策。服务期间计算工龄、教龄,参加工作时间按其到基层报到之日起算。
办理渠道: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通过“个人注册”生成的账号、密码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政策、报名。
2.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家庭经济困难、就业困难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招募约300名大学生志愿者到我省三明、南平、龙岩和宁德欠发达地区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开展为期两年的基础教育、农业科技、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等方面的志愿服务。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乡(镇)参加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的高校毕业生,其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服务县(市、区)财政按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报考全国普通高校硕士研究生初试加分等期满就业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符合招募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在规定期限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网址:http://220.160.52.58/),通过“个人注册”生成的账号、密码登录服务平台查询政策、报名。
3.高校毕业生服务社区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省外全日制普通高校福建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和近年来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不含成人教育培养类别等非本专科全日制高校毕业生),每年招募约300名,安排到纳入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范围的县(市、区)的城市社区从事社区建设工作,服务期限为2年。服务期间,按月发放生活补贴,统一办理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实行贫困生助学贷款国家代偿政策。服务社区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的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由省级财政按每人每年2000元代为偿还。服务期满后自主择业。服务期满考核合格的,颁发《福建省高校毕业生服务基层项目证书》,享受报考机关事业单位专门岗(职)位、事业单位笔试成绩加分等政策待遇。
办理渠道:各级民政部门
4.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
政策内容:面向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读研究生招募,服务内容分为基础教育、服务三农、医疗卫生、基层青年工作、基层社会管理、服务新疆、服务西藏等7个专项,服务期为1至3年,服务协议一年一签。招募上岗后,可享受相应的物资补助。服务期满且考核合格的,可在考研、学费代偿、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考录(聘)等方面享受优惠政策。
办理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西部志愿汇”菜单栏中的“我要报名”或登录西部计划官网(http://xibu.youth.cn),在西部计划报名系统中进行注册报名。相关事宜可咨询福建省西部计划项目办(0591-87719872)。
5.鼓励到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就业
政策内容:(1)编制政策和编制标准适当向基层机关事业单位倾斜,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可拿出乡(镇)招考公务员职位的60%面向本县户籍或在本县长期生活的高校毕业生招考,放宽报考条件,一般不限专业要求。县级及以下机关和省垂直管理系统在县(市、区)的机关单位公开招考,不得在工作经历方面设置门槛。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乡镇职位可适当降低开考比例,并在划定最低合格分数线时予以政策倾斜。(2)实施高校毕业生到县乡农技推广机构就业计划,招聘涉农专业高校毕业生充实到有空编的县乡两级农技推广机构工作。(3)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落实乡村教师补贴。(4)对到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机关事业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试用期可直接按试用期满后工资确定。(5)落实对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的工作补贴政策,并向条件艰苦的偏远乡镇和长期在乡镇工作的人员倾斜。(6)支持将基层紧缺急需人才需求列入我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鼓励用人单位优先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三明市、南平市、龙岩市、宁德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和原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引进符合目录条件的人才,按规定享受生活津贴等待遇。(7)在干部人才选拔任用机制上,进一步强化基层工作经历的政策导向,向在基层工作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倾斜。省和设区市机关录用公务员,除特殊职位外,按照有关规定一律从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人员考录。省级机关每年面向同时具有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公务员工作经历的公务员进行公开遴选。省、设区市所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时,应拿出一定数量岗位公开招聘有基层事业单位工作经历的人员。重点选拔一批在基层工作10年左右、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高校毕业生到省和设区市机关工作。
6.鼓励到城乡社区就业
政策内容:(1)畅通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渠道。城乡社区工作者空缺岗位优先招用高校毕业生,或拿出一定数量岗位专门招用高校毕业生。加强“五社联动”机制建设,鼓励社区社会组织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和开发更多的就业岗位。(2)强化高校毕业生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保障。支持城乡社区服务机构(含社区服务类企业、社会组织等)发展,创造更多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城乡社区就业高校毕业生培养使用,将到城乡社区就业创业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当地人才政策扶持范围,加大从优秀城乡社区工作者中招录(聘)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特别是街道(乡镇)干部力度。
7.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就业
政策内容:支持各地面向原建档立卡贫困村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选聘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回乡助力新农村建设;支持各地围绕社区建设需求,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招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服务。对到乡镇(街道)、村(社区)专职从事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的高校毕业生,要参照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其薪资待遇。
8.鼓励应征入伍服兵役
政策内容:落实“两征两退”征兵改革新要求,实施一年两次兵员征集工作。加强征兵动员,重点宣传大学生入伍相关政策,解读大学生征集步骤流程,提高大学生征集规模特别是毕业生征集比例。高校毕业生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除享有优先报名应征、优先体检政审、优先审批定兵、优先安排使用“四个优先”政策,家庭按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外,还享受优先选拔使用、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退役后考学升学优惠、就业服务等政策。
办理渠道:高校学工部(处)、就业中心、资助中心或武装部
二、市场化就业
9.小微企业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小型微型企业[中小微企业划型标准按照《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0.科研助理岗位吸纳就业
政策内容: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要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开发更多科研助理岗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要合理确定科研助理岗位薪酬标准,落实好服务协议签订、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办理、连续工龄计算等政策,不得设置仅招录本校(所)毕业生等限制条件。鼓励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现有经费渠道,配套专门资金为科研助理岗位提供长期稳定支持。
办理渠道: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
11.国有企业吸纳就业
政策内容:推动国有企业招聘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营造公平、公正、公开的就业环境,招聘信息同步提交同级人社部门网站公开发布。国有企业在开展高校毕业生招聘活动中,不得随意毁约,不得将本单位实习期限作为招聘入职的前提条件。
12.支持新业态及灵活就业
政策内容:落实税收优惠、社保补贴等政策支持力度,支持线上教育、文化创意、新媒体运营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微商店商、网络直播等多样化就业,支持发展“小店”经济,带动增加灵活就业岗位。把灵活就业纳入公共就业服务范围,免费发布岗位供求信息。鼓励各类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灵活就业人员提供规范有序的专业化服务,各地可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13.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费额2/3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三、自主创业
14.创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参加有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组织的创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5.网络创业扶持
政策内容: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创业高校毕业生,同等享受各项创业扶持政策;未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6.一次性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并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可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7.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在闽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18.创业省级资助项目
政策内容:(1)申报人须是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闽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2)申报人已在福建省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并为该申报项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3)申报人在创业企业或实体中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给予3~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
办理渠道: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进行网上注册及申报。
19.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资助
政策内容: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支持各地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0.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初创三年内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吸纳就业的(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可按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的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1.创业税费减免
政策内容: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个人独资企业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办理渠道:各级税务部门
22.支持返乡入乡创业
政策内容:(1)支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入乡参与农村电商、乡村旅游、新媒体运营等领域创业,创办领办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等,符合条件的优先给予贷款贴息、场地安排、资金补贴等政策支持,优先纳入农业生产经营人才、农村创业创新带头人、农村电商人才等培养计划,优先纳入村级后备干部培养并积极吸纳进入党组织。(2)对高校毕业生在省内乡镇以下(含乡镇)创办创业主体,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含6个月),有条件的地方可在场租、水、电、气等费用以及高校毕业生创业生活方面给予适当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组织、农业、人社等部门
23.创业担保贷款
政策内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大中专院校(含技校)在校生及毕业5年内的毕业生贷款额度最高30万元。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将符合条件的创业孵化基地运营主体纳入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对象范围。
办理渠道:各级人社、财政部门及对应银行
24.创业项目落地补贴
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级创业创新大赛金、银、铜奖(或前三名相当奖项)并在闽落地发展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创业项目,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创业项目落地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创业支持资金列支。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5.创业孵化服务
政策内容: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企业、创业投资机构和各类社会组织等,利用现有房屋和闲置厂房等兴办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大本营、众创空间等各类创业孵化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场地支持、指导服务和政策扶持。各地根据入驻实体数量、孵化效果和带动就业成效,对各类创业孵化载体按规定给予一定奖补。对获评省级示范基地的,给予50万元补助;获评国家级基地的,按照中央标准予以补助,中央没有标准的,给予80万元补助。
办理渠道:各级人社、教育等部门
26.创业安居保障
政策内容:支持各地统筹商品住房、市场租赁住房等社会资源和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共有产权住房等公共产品,多渠道解决高校毕业生创业居住需求。有条件的地方可为在创业地无自有住房的创业高校毕业生发放一定数额的租房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四、能力提升
27.职业院校实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在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见习基地实习3个月以上的省内职业院校(含中职学校、技工院校、高职院校)毕业年度在校生,按每人每月300元、共3个月的标准给予实习补贴。每个实习生只能享受一次实习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28.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60%的就业见习补贴。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给予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办理渠道: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29.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政策内容: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0.就业技能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对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等五类人员,可适当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原则上提高幅度不超过20%,具体标准由设区市级财政、人社部门确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1.支持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
政策内容:对符合条件的青年赴国外实习,国家承担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实习期内的部分生活费和杂费(包括伙食费、住宿费、交通费、电话费、医疗保险费、证照费等)。国际旅费支付标准严格按照国家关于使用财政经费购买机票的规定和要求执行。其他资助金总额每月标准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资助期限不超过6个月(除非双边协议另有规定),具体根据实习协议确定。
办理渠道:登录中国国家人才网(www.newjobs.com.cn)“青年国际实习交流计划”专栏下载相关材料填报申请。
五、就业援助
32.求职创业补贴
政策内容: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脱贫户家庭和特困人员毕业生,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办理渠道: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注册后进行网上申请。
33.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政策内容:省内院校达到毕业条件的普通全日制原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低保家庭(含特困人员)和家庭经济困难残疾本专科学生,在毕业当年可按规定申请每人2000元的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就业补助金。
办理渠道:各高校学生资助管理部门
34.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
政策内容:本人或家庭遭遇重大自然灾害、本人或家庭直系成员患有重大疾病等五类毕业借款学生,因经济困难无力按期偿还贷款的,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还款救助(包括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和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用于代偿全部或部分国家助学贷款本息。
办理渠道:福建省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向县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交申请,福建省校园地信用助学贷款向高校资助部门提出申请。获得过两种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需要按照助学贷款合同种类和归属地,分别提出申请。
35.就业“红娘”帮扶
政策内容:面向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脱贫户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残疾高校毕业生和离校1年以上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由就业“红娘”结对帮扶,提供就业信息推荐、就业指导教育、培训见习提升、自主创业扶持、心理健康疏导等帮扶措施,帮助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尽快实现就业。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6.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
政策内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37.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
政策内容: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支持各地精准设岗、简化程序、即时安置,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对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按人数申请公益性岗位补贴。
办理渠道: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六、公共服务
38.求职招聘服务
服务内容:支持各地、各高校和人力资源机构常态化举办线上、线下公益性招聘会,免费为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提供求职招聘服务。搭建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网(http://220.160.52.58/),开通“云招聘”平台,企业可免费注册及发布招聘信息,向高校毕业生开展线上求职招聘和视频面试等。
39.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就业服务
服务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意向和服务需求,通过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和电话联系等方式主动联系未就业毕业生,积极提供职业指导、岗位信息、技能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对有求职意愿的,及时提供职业指导和就业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纳入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有培训意愿的,推荐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提升职业技能;对有见习需求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积累工作经验,增强工作能力。对通过市场化方式难以实现就业的,按规定开发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
40.就业接收登记服务
服务内容: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免费为已就业大中专毕业生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福建省属单位、中央在闽单位就业的,应到省人社厅行政服务窗口(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思儿亭11号)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在设区市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市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或县(市、区)属单位[含人事关系委托本县(市、区)属人才服务机构代理人员]就业的,相应到设各区市或县(市、区)人社部门办理就业接收登记手续。
41.人事代理服务
服务内容:可由单位集体委托代理,也可由个人委托代理。毕业生可到单位集体委托或个人委托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及个人代理需求,办理档案委托管理、落户及户籍管理、社会保险代缴、职称评审等相关人事代理业务。
42.落户服务
政策内容:全面放开毕业生落户限制,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的高校毕业生,可将本人户口迁入就业地落户。实行来去自由的落户政策,我省高校录取的学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往院校学生集体户落户,毕业后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或者迁入就(创)业地。
办理渠道:各基层派出所
43.档案保管服务
政策内容:高校毕业生到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就业的,由单位直接接收、管理档案。到无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私营企业、外资企业等)就业的,可由各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提供档案管理等服务。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没有就业的,档案可由学校统一发回原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保管。
办理渠道:根据毕业生就业状况,由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或各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
44.档案转递信息查询服务
服务内容:福建省内院校高校毕业生可通过以下方式查询档案转递信息:(1)网站查询。登录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fujian.gov.cn),进入“服务大厅”,在“毕业生档案信息网上查询”栏目查询;或登录“福建省毕业生就业创业公共服务平台”(http://220.160.52.58/),进入“服务平台入口”,在“档案转递”栏目查询。(2)App查询。关注“福建人社”微信公众号,进入“服务大厅”,在“毕业生档案信息网上查询”栏目查询;下载并登录“福建毕业生”手机客户端,在“档案查询”栏目查询;下载并登录“闽政通”手机客户端,在“福建省毕业生档案查询”栏目查询。(3)电话查询。拨打户籍(生源)所在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电话查询;向报到证派遣单位或人事代理单位查询;向毕业学校查询。
45.《就业报到证》改派和遗失补办
服务内容:毕业生《就业报到证》改派或遗失补办,可到福建省教育厅行政服务中心窗口进行现场办理(福州市鼓屏路162号,0591-87091625、87091611、87091617),或登录闽政通APP、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进行网上办理。
七、权益保护
46.招聘活动管理
政策内容: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招聘单位信息审核,确保招聘单位及岗位信息真实准确,切实做到“三个严禁”: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
47.劳动纠纷处理
政策内容: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高校毕业生可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受理,纠正和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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